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5号 裁判要点 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是否一定受理) 案情 公司A因法院生效判决对公司BCD等享有债权, 如BCD等未按期清偿的,A有权以B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CD等未按期清偿, 故A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B所有的案涉房产, 法院执行立案,并作出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 E以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高院作出裁定,驳回E的异议请求, E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案涉房产, 高院作出裁定,驳回E的起诉, E不服,上诉最高院, 最高院撤销高院驳回E起诉的裁定,并指令高院审理。 最高院裁判理由: 1、E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主张其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占有案涉房产在办理抵押之前,进而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2、E未否定A的抵押权,也为请求纠正原来的生效判决,实际上其诉请解决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益与A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这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内容,应予立案审理。 案号: 湖南高院2014年12月12日 (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原确认债权与抵押权的生效判决 湖南高院 2017年12月12日 (2017)湘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E的异议请求 湖南高院 2018年9月10日 (2018)湘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E的起诉 最高院 2019年9月23日 (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裁定书:撤销10号裁定,指令高院审理。 看看这时长,执行难呀!同样,如果要推迟执行,以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产,提一下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也是一个思路与方法[笑哭]。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