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在发生经营困难等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自我救赎方式,但由于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国家在经济性裁员方面的态度可以理解为是比较严格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用人单位裁员有这样的引导:妥善处理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 为此,用人单位裁员时要通过如下方式尽量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普法行动# (1)核实本单位人员情况,将不得裁减的劳动者以及需要优先留用的劳动者单独作出人员名单 ①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f.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应当优先留用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考虑拟裁减人员的留用时,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自我审视和判断是否符合启动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并确定以何种理由启动经济性裁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按照法律程序,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向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公司# 以北京为例对裁员的程序要求进行梳理: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有: a.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报告; b.法院宣告企业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 c.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d.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 e.《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工花名册》;f.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4)制定应急机制,巧借外部力量,避免矛盾激化,妥善解决纠纷 #工会# ①积极地借助工会的平台保持与劳动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②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沟通的过程留存书面的记录; ③严格遵守裁员程序,降低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减少因该风险可能引发的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的损失; ④区分拟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情况,适合协商解除的、满足到期终止情形的可以不以裁员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目的是降低劳动者的抵触情绪,缩减以裁员的手段解除劳动关系的人群,顺利渡过裁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