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法网事 供稿:北京二中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行政诉讼的时效(行政案件起诉期限)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6日,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李某某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且告知李某某如有异议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次日向李某某行政裁决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送达《裁决书》。李某某不服《裁决书》,于2019年3月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一审裁判 李某某所提本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二审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中规定,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裁决书可以送交该代理人签收。 本案中,李某某于行政裁决程序中委托他人为其代理人并授权代为领取相关文书,故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向该委托代理人送达《裁决书》。根据在案材料显示,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27日向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合法送达《裁决书》,且《裁决书》中告知李某某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李某某自2018年6月27日即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至2019年3月就《裁决书》直接提起本诉,显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审判实务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形: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原告)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被告于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原告起诉权利、起诉期限等事项的情形下,原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有关人民政府所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起诉。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被告于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原告起诉权利、起诉期限等事项的情形下,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超过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即不论原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被告接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时(法律、法规对被告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告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起诉。即原告应当在被告法定履责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起诉,不论被告是否告知原告起诉权利、起诉期限等事项。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告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原告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