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凤山市场监管所查处一件“未经消费者同意,房地产公司擅自使用智能摄像机人脸识别技术抓拍,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件。 凤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检查余姚市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这家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安装了4台具有人脸识别技术的智能摄像机,在其消防控制室有多台贴有“人脸”标签的监控设备,在其营销部的一台笔记本电脑里发现“关于加强案场人脸识别风控系统管理的通知”等文件。通过查询上述电脑数据,发现该公司通过人脸识别风控系统共记录到访人员41055人,访客记录列表下有序号、访客头像、到访时间、来访次数、来访类别等项目。但是该公司在售楼处并没有明示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人脸照片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及收集、使用规则,也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查明,该公司为了解决渠道“飞单”(楼盘销售渠道舞弊)现象严重的情况,去年6月30日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明源云客渠道风控系统,在其售楼处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智能摄像机。当有消费者进入售楼处,人脸识别设备便对消费者的面部生物特征进行无感自动抓拍,抓拍到的消费者头像和面部特征数据会自动存储至明源云客平台,记录下消费者的到访时间、来访次数、来访类别等信息。如果消费者登记了电话、性别、职业等个人信息,那么这些个人信息将与上述抓拍的消费者头像和面部特征数据进行关联和归属。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 人脸识别有记录吗(人脸识别岂能随意抓拍) 去年10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实施,目的是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这是目前国内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规定,各企业在开展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均须遵照其规定执行。根据规范,基因、指纹、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企业在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应的原则性规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张松高 吴炜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