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句话的寓意很简单,它体现了环境对人的影响,与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相似。但是环境对一个人来说只是外因,内因才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只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我们不能想当然认为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也不能以常在河边走作为自己鞋子湿的借口。 假账大家都知道是什么,虽说现在税务稽查很严,但还是有不少的公司做假账,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公司做了假账,谁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是当事人?是法人代表?又或是财会人员?其实这三者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只不过需要承担的部分不一样。 我们先来看看《会计法》,《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假账(这21种做假账手法企业千万别用)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他可以是法人代表,也有可能是财务经理。 2. 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来说是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1. 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的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 2. 法人代表授意财务总监和会计操作偷税。 3. 明知道自己所处的企业有偷税行为,而法人代表却不制止。虽然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而不制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拒绝去做假账或偷税逃税的企业 2. 个人的证件不要随意外借 3. 会计证书不要嘴边挂靠 4. 会计做兼职一定要明白兼职的风险 5. 离职后及时办理财务人员信息变更 最后小金提醒大家,用做假账来逃税和偷税,是不明智也不可取的,一旦被查到,轻则罚款,重则坐牢,所以还是那句话,千万不要做假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