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 民法典与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民法典的哪些条款与市场监管息息相关?对市场监管工作有什么影响?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关注广东市场监管新专栏“民法典与市场监管”,小编将为你系统解答。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针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 引入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法中违约和侵权赔偿的通常原则是填平原则,即因为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给别人造成了多少损失,那么就赔偿多少。我国最初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后来因为要重点打击一些特殊的违法行为,因此才在个别单行法中规定了超出损失的一定倍数的赔偿,即惩罚性赔偿。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施行惩罚性赔偿,是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与立法实践中愈演愈烈的聚焦点。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已植入惩罚性赔偿规范,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范;正在“修法进行时”的《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中也都含有惩罚性赔偿规范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这一创设性规范,对威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这既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攻坚克难”,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又一“画龙点睛”。预期从今以后,会出现立法、司法层面上的依法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高潮。 民法典的通过实施是对私权利加强保护的宣言,在新时代民法典法治环境建设下,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将为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提供活力,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创新保护机制,为中国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水平,开拓更广阔世界市场提供新动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不断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新路径、新方法,为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积累了一定经验。 2016年,广东省以中央财政5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为引导,支持广州、深圳、珠海、中山、惠州5市分别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2018-2019年,省级财政继续投入6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引导13个地市继续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各地市财政分别按1:3、1:2、1:1比例配套投入风险补偿基金池; 截至目前,广东省已建成规模达3.55亿元,风险保障额度不少于35.5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2020年上半年,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有关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撑。截止到5月31日,全省已为439家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融资金额83.43亿元,同比增长117%,居全国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