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或者对子女抚养、财产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支持,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推荐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全文 (2)离婚证遗失或毁损。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凭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明。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一方反悔。 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做出相应处理。一方希望夫妻复合,另一方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再婚登记。 (4)离婚登记的撤销及复议。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注销登记;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对离婚一方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