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某村民通过合法途径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土地管理证。后来,甲外出打工,依法将土地转包给同村的乙,并依法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土地分包合同期间,土地被征用。根据本省规定,土地补偿费的70%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属于甲方还是乙方?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承包权的法律关系不变,土地征收发生时依法应当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仍由承包权人取得。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流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A的流通是合法有效的。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03010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都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会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民。 甲方仍享有土地承包权,应认定为“失地农民”。因此,按照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的权利人。如甲方因政府征用而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 注: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由乙方单独获得。 当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的归属。比如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还可以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征收发生时补偿利益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 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尽可能明确地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