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司董监高基于其在公司的身份,知悉大量的公司商业秘密、核心信息以及掌握客户资料,若其私下从事同业竞争,无疑会夺取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法规定,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需要三个要件:一是未经股东会同意;二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三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获得的商机用于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如何去判断高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任职单位属于同类业务呢?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利益相冲突,比如考量两者的公司章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以及实际进行的经营业务是否相同或有重合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01 经营范围是否相同/重合 《上海扬智嘉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学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3民初15982号 法院认为:博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博革公司与原告的主营业务相同,经营范围都涉及精益管理课程,而且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即以博革公司的名义与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博革公司谋取了本属于扬智公司的商业机会,并为博革公司经营了与扬智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中高管竞业禁止及忠实义务,损害了扬智公司的利益,并使自身获利,故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结:一般情况下会对比高管任职公司与竞业公司之间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若两者存在经营业务的重合,或者实际经营的业务有竞争关系,造成任职公司与高管之间有着利益冲突可能性,此种情况容易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 02 经营地域是否重合 《黄历洋、周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民终18964号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可能开展的业务范围,如果仅将竞业禁止范围限缩于实际经营范围,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就有机会利用公司资源为私利开展业务,剥夺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机会,使得公司不能开展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这与公司法设立董事、高管等人的忠实义务的制度目的是相违背的,故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为准。湘力公司、平行公司两者之间的工商登记信息重叠,营业范围具有较高相似性,业务内容亦高度相同,注册地、经营地、均属广州市区,属于同类经营。 总结:一般情况下会对比高管任职公司与竞业公司在注册地、经营地的区域,若两者存在区域的重合,即两者会产生市场上的竞争关系,再加上营业范围高度相似,此种情况容易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 03 客户是否存在重合 《上海悠疆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李雪松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17号 本案中,李雪松原任悠疆公司总经理,在尚未正式办理手续从悠疆公司离职的时候,已经另行投资设立主要经营范围相同的永疆公司,且实际开展了同类的业务。2013年李雪松以永疆公司名义开展的业务曾使用悠疆公司的办公地址、电话,永疆公司2013年签订合同的客户与悠疆公司也存在重合。李雪松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悠疆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总结:从竞业公司广告宣传中对外披露的合作伙伴或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发现竞业公司与任职公司的客户性质类似,则可能被认定为夺取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构成竞业关系。 建议: 1. 从预防角度,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明确禁止同业经营并规定违反后处理措施。 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结合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劳动纪律及高管劳动合同等,对高管的履职行为形成有力的预防体系。明确约定条款禁止高管同业竞争,包括禁止的范围、地域、方式、期限、违反后的后果,如进行相应赔偿责任并免去高管职位,或者对同业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或注销的处理方式。 2. 从事后追偿角度,完善高管劳动合同中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私密性,以对不同岗位的高管量体裁衣。劳动合同明确高管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业务,明确约定高管从事同类业务造成公司损失的违约赔偿金。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律师简介·王以菲 盈商律师团队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股权激励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代表法图索骥观点或立场,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