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备忘录》的性质,一般属于“磋商性文件”,而非“预约合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本约合同”的方式,是订立合同的方式之一! 《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在本约合同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对于“预约合同”的性质,主流观点采用“独立契约说”,即“预约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既然“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那么,如果违反,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详见《民法典》第577条)。 二、什么是“磋商性文件”? “磋商性文件”是对磋商结果的阶段性描述,载明主要的上商谈事项及有关权利义务,但是没有限定未来一定期限内需要签订正式合同,是一种比较松散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磋商性文件”: (1)文件名称为“意向书”、“合作或者谅解备忘录”、“草约”、“会议纪要”、“框架协议”、“原则性协议”等; (2)内容比较简陋,订立本约的意图不明确不具体,仅是一种签约的初步意向; (3)标的、数量等合同必备条款不明确,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或者存在不确定性; (4)明确表明不受该文件的约束; (5)没有交付定金。 三、《备忘录》的性质,一般认定为“磋商性文件”,而非“预约合同”! 《备忘录》,一般仅是对双方谈判过程的记录,不具备权利义务条款,没有法律拘束力,性质上属于“磋商性文件”。 当然,如果《备忘录》的内容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则应当认定该《备忘录》具有预约属性,可以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违反,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务中,需要根据《备忘录》的内容,参照本文第二条的标准,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违反“磋商性文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备忘录》的性质,属于“磋商性”文件,而不是“预约合同”,违反,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难道违反“磋商性文件”就毫无法律责任吗? 答案,并不是。“磋商性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意义,更不意味着违反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磋商性文件”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受损,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信赖而支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 五、经验! 在房地产交易、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大宗交易、负责交易时,经常会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磋商性文件,在起草、审查该“磋商性文件”时,一定要严格区分“磋商性文件”与“预约合同”,避免,因约定过于明确,而被认定为“预约合同”或“本约合同”! 如果,不想受该文件约束的,一定要明确写明,避免纷争! 免责声明: 1、文章、部分字体与图片来源于网络,文字和图片之间无必然联系,因编辑需要,仅供读者参考。 2、文章、部分字体与图片等版权归版权人所有,因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原作者或编辑认为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文章内容为原作者或原出处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 4、本公众号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告之,我们立即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