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时,征收部门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而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是换房还是定价补偿,我们认为应该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的自由,征收部门无权强行决定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是指拆迁人对因拆迁造成的财产权益损失进行补偿的方式。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放弃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以市场评估的价格为基础,以货币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以其自建或购买的产权房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与被置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拥有拆迁补偿选择权的人就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在对自己有利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使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那么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一般来说,征收补偿方案中都会有相应的内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往往与原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差异,因此市、县人民政府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时,应当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用房价值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补足差额。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被征收人应当补足差额。 当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原因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选择行政复议,仍不服行政复议结果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与拆迁》朱娟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