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和出票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好多人分不清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九条 规定: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好多人分不清楚)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所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可以是同一单位,也可以不是同一个单位。 操作实务中商承汇票的出票人与承兑人可以是一人(同一单位)。 【如下图】 本文想分析的是: 1、票据理论上,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是否可以是一人【这里所称的“一人”就专指同一单位】? 2、如果商承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同为一人的话,承兑【类似于担保】的意义是什么? 首先讨论第一个问题: 票据理论上,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是否可以是一人【这里所称的“一人”就专指同一单位】? 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同时《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五条也一样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那么现在的问题来了:商承汇票如果允许出票人&承兑人同为一个单位的话,出票和承兑是票据法上两个不同种类的独立的票据行为,那么,如果商承汇票允许出票人&承兑人可以是一个单位,那么自己就是代表自己实施票据行为的,自己和自己又怎么会形成委托关系呢? 显然,操作实务中和《支付结算办法》中:这种出票人和承兑人同为一个单位的商承汇票,是违反《票据法》理论是存在“悖论”的【自己委托自己】。 其次,讨论第二个问题: 如果商承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同为一人的话,承兑【类似于担保,为出票人出具的票据的信用“加持”】的意义是什么? 市场上为什么大家愿意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就是因为银承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不是同一个,同时,银行作为以信用为生的金融机构,为出票人作出“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是因为银行为出票人的付款能力作出了承诺,对其信用“加持”。 商承汇票,自己为自己承诺实质上没有任何担保的意义。 站长观点: 1、虽然票据理论上来说,出票人和承兑人同为一人,和法律上的“委托关系”相悖; 2、但是《支付结算办法》又认可商承汇票自己“委托”自己承兑; 3、问题是:出票人和承兑人同为一个单位的话,相当于自己为自己担保,事实上作为承兑人对出票人的付款能力,没有作出任何信用担保。也就是说:商承汇票,自己为自己承诺实质上没有任何担保的意义。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天下通商贸无关。 (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让电票学习更简单”抖音号,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