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正式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进一步细化,对上位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可行性、操作进性的规定,为进一步推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落地提供了遵循。 从本次修改来看,新《实施条例》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章节,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章节,并将“扶持与奖励”改为“支持与奖励”章节,共九章六十八条。在条款上,以修改和新增为主,兼有对涉及“合理回报”等条款的删除,整个篇章结构和条款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新条例通篇体现了当前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思路:在规范的基础上,支持高质量特色民办学校发展。同时,此次修订也传递了五大利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请收好这份“条例”解读汇编) 一是利于举办者安心办学 二是有利于教师安心教学 三是有利于学生放心上学 四是有利于政府用心促学 五是有利于社会关心督学 政策导向 1、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民办学校正确办学方向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重要作用、战略地位、基本原则、发展方向,也明确了党组织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突出了党组织政治功能,有利于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强化政府责任,分级分类规范和支持 与旧版相比,新版《实施条例》在财政专项资金、生均经费、购买服务、用地政策、教师优待、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措施,明确了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强化各地政府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 3、保障平等地位,强化办学自主 《实施条例》着力落实师生平等地位,激活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明确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同时,《实施条例》在强化民办学校自主权方面也着墨颇多,保障了民办学校的教学自主权、招生自主权、用人自主权和收费自主权。 4、突出规范办学,加强依法监管 在非营利性办学必将成为民办教育主流的情况下,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措施,应成为深入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重点任务。《实施条例》对加强民办教育事业的监督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 内部监督 《实施条例》力图建立完善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制衡机构或机制,并确保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开放性,从校内方面保证办学的公益性。 政府监督 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有财务监管和业务监管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监管须以政府实现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的监管为前提,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政府财政资助、税收优惠、公益受赠等公共性资金或公益性资产使用效果的“表征”进行监管。 社会监督 社会监管是非营利性法人运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社会信任的重要途径。 5、坚定公益方向,引领民办教育持续发展 “公益性事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给予民办教育的明确定位,也是教育事业本身的固有属性。民办学校无论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办学,都必须坚持公益方向,都要以育人为宗旨,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实施条例》着眼民办教育长远发展,在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用地划拨等方面,加大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有明确的政策安排,重点支持内涵建设和质量提升,高度重视保护和激励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同时也对民办教育领域不当逐利行为提出了限制性措施,进一步构筑了维护公益性的制度屏障。 6、共建共治共享,营造健康教育生态 民办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社会力量、民办学校及其师生的共同参与,《实施条例》针对集团化办学、关联交易、学校举办者变更、义务教育和高中学校跨区域招生等问题明确了一系列规定,将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有序竞争,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民办学校要不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性,帮助弱势群体学生获得成长和发展,才能具备新形势下的竞争能力,保持办学活力。 专题分析 1、非营利民办学校优先发展 “十四五”期间,国家层面将深入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这其中,顺应世界私立教育发展潮流,弘扬教育公益属性,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优先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疑是主打制度导向。依法落实非营利民办学校相关扶持政策需要做到以下四点: 1.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优先准入政策。 2.依法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平等待遇。 3.充分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办学。 4.全面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2、全面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 新《实施条例》将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立足推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定位,紧扣关涉民办学校教师群体切身利益的痛点难点问题,专门设置了独立一章予以规定,对如何保障落实教师权益权益,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经济地位、职业地位、社会地位等权益作出了突破性、精准性、系统性制度安排,为保障全国300多万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法治基石,夯实民办学校发展根基奠定了厚实制度保障。这些规定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亮点: 1.强化经济保障,落实教师薪酬待遇。 2.强化公平保障,落实教师平等法律身份。 3.强化机制保障,落实教师专业发展权利。 4.强化制度保障,落实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5.强化政府支持,落实教师职业社会保障机制。 3、基金会办学,助力建设世界一流民办学校 基金会办学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机制,使我国建设世界一流的民办学校成为可能。 首先,基金会办学符合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经营的国际惯例,基金会在学校中发挥着重要资金来源作用。 其次,基金会办学有利于保持民办学校的非营利属性。基金会自身的公益属性保证了民办学校办学的非营利性和资产的公益属性。 第三,基金会的公益性增加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信任度和社会公众的捐赠信心,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第四,基金会办学模式是保证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方式。基金会与民办学校治理边界清晰,更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性。 第五,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成立独立的服务于自身发展基金会,以利于从庞大的校友资源中获得捐赠。 区域性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虽然可以在解决筹款困难、项目运作、举办者缺失、民办学校退出或终止后公益资源去向等问题上发挥作用,但仍然难以解决单个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各个学校成立独立的支持本校发展的基金会是必须的。 4、民办中小学,需要在规范中发展与创新 《实施条例》的出台与其说是对民办中小学的一种冲击,不如说是一种促进与推动,它将促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市场得以净化,正本清源,必将开启基础教育新生态。小微学校的出现,混合学习时代的来临,面对未来诸多不确定,民办中小学既需要有对教育常识的坚守,更需要有快速灵活应对挑战的能力促进学校多样化样态的形成。 没有民办中小学充满活力的发展就没有基础教育发展的新样态,民办中小学办学活力源自于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基于学习空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变革的师生关系的重构与教育评价的转型等诸多方面。民办学校最重要的转型是让建筑、设备设施从可视化的有限资源优势转化为教育理想与价值的生命启迪,从局部亮点与特色的打造转变成为战略规划、组织结构、文化底蕴、课程建设以及运行模式等系统优势。 5、如何贯彻落实各项举措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民办教育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建设提供了条件,但是起作用的关键还在于落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重点需要做好几点工作: 第一,认真学习宣传《实施条例》。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民办学校一起认真学习、广为宣传,坚定地做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维护者和政策实施的实践者。 第二,坚定不移地实施分类管理。必须坚持分类管理的立法精神不动摇,抓住契机,建立起产权合法清晰、办学层次各就各位的现代民办教育制度体系。 第三,坚决杜绝营(利性)非(营利性)不分的政策空子。在非营利的名义下获取营利性的利益这种思想和行为不能允许,否则会搅乱分类管理的实施,打击和挫伤非营利性民校举办者的积极性。 第四,鼓励地方政府政策创新。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政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第五,加强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正面解读。既要允许和鼓励发表各种意见,更要加强正面解读,加大正面宣传,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保证政策的顺利制定和实施。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于实践中的焦点、难点、重点问题给予积极回应,充分重视了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过程中的重要的生力军——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作用,对举办者、教师、学生等社会各方利益诉求给予充分关注,消除误解、澄清疑惑、填补空白,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兴办高质量民办教育并使其健康发展。 在即将召开的2021未来学校生态大会主会场,我们将邀请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与您共同探讨“世界大变局下的民办国际化学校的定位和发展”。 关于2021未来学校生态大会更多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