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知道,既然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已经持续了好几年,那么对村民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行政处罚就应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对此,在下文中,华旅。com边肖专门为您介绍,行为人挪用征地补偿款,缴纳非法占地罚款,是否构成犯罪。 一、挪用征地补偿款缴纳违法占地罚款 某村支书赵负责项目管理,具体承办征地、土地变更产权审批等手续。由于该村90余户农民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导致违法占地,县国土局依据“先处罚后办理征地手续”的规定,对90余户征收“开垦费”23万元。罚款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考虑到向村民收取“开垦费”的难度,为了尽快办理审批手续,赵和其他村支部成员商量,“国土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要收20多万,村里先交钱,开发商以后再补。”还有的委员表示“只要对项目有利,怎么办?”赵某穗安排会计李用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向县国土局缴纳23万元,并为90多户村民缴纳了本应由村民自己缴纳的非法占地“开垦费”。直到案发,这笔钱一直没有还上,挪用时间为14个月。 二、行为人构成犯罪吗 本文认为,赵挪用征地补偿款支付的“开垦费”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时收取的费用,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个人使用”,赵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首先,作为村支书的赵,为了让该村的“旧村改造”项目顺利进行,尽快拿到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实现土地产权变更的目的。村委会与其他支委协商后,集体决定垫付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的“开垦费”。项目成功实施后,开发商联合无证农民,为了村里的集体利益,会把钱收回来。在调查中,未发现村支书赵等村干部在该村发展中存在个人牟利行为。 其次,村民非法占地已经持续好几年了。对村民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行政处罚,应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赵没有代收罚款的义务。但土地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在办理审批手续前要求赵某代收罚款,对赵某负责的项目造成了阻力,赵某无奈之下只好照办。这个“填海费”其实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收取的费用,不过是为了让形式更合法的另一种说法罢了。 最后,90多户相对于全村农户属于“个人”,但不是《刑法》第384条规定的“个人”。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应遵循同一原则,其内涵和外延不能随意扩大。基于上述主客观条件和法律规定,赵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故不应认定为涉嫌挪用公款罪。但赵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财经纪律,应移送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边肖整理了关于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相关内容。可见,赵挪用征地补偿款支付的“开垦费”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费用,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赵的行为并不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