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般而言,征收公告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批准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而不属于可以诉讼的行政行为。那么,征收公告永远不可诉吗?
律师说法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判决,如(2016)最高法行申2353号行政裁定,征收决定绝大多数不可诉,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中,可以就征收公告提起诉讼。
一、若征收公告欠缺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等内容,属于未批先征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公告发布的前提是必须获得征地批准。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对征地公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即征地公告应该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若《征收土地公告》没有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等内容,实际上也没有获得上级政府关于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复,属于未批先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故可对该公告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4370号
二、当征收公告与征地批复内容不一致,对被征收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的非程序性事项。
一般而言,征收土地公告是对征收土地批复等内容的公开告知,本身并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因此,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行为并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对象。但在实践中,有些征收土地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发布此种征收土地公告行为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发布此种征收土地公告行为具有可诉性。
此外,如果涉及对政府不履行发布公告的职责不服起诉的,也属于受案范围。征地公告是保证被征地人知情权的法定程序,对被征收人而言,征地知情权具有独立的法益和价值,应当给予司法救济。
征收公告一般作为一个程序性事项,不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但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之后,征收决定就具有了可诉性。此外,如果征收范围极小,且能确定具体的被征收人,而行政机关后续未再作出征收决定等的,那么此时该征收公告就代替后续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了切实的影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