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个税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原本就有针对性的政策。不过,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进行了更新。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未休年假工资、就业补助金等如何计个税)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举例---
万先生在深圳A公司工作了5年,是负责产品开发的项目经理。
由于项目撤换、经营不利等原因,2022年6月,A公司与万先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意根据万先生的收入标准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
同时,查询到,深圳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
那么,万先生的个税怎么计算呢?
第一步:确认万先生的离职补偿金为50万。
第二步:计算万先生的免税收入部分:公式为12964元×12个月×3倍=466704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500000-466704=33296元;
第四步:计算万先生的应纳税额:公式为33296×3%-0=998.88元
(注意:这笔钱不需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的精神,纳税人取得的代通知金应并入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 “代通知金”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须另行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支付标准参照解除前上个月工资确定。“代通知金”应归属于离职补偿范畴,与用人单位同时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汇总按照“补偿金”科目纳税。
因未休年休假,而折算的三倍工资,纳入当期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 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被如上规定修改,其余有效)
1.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 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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