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企业利益,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商业贿赂犯罪重拳出击,保障健康发展。今年以来,共计破获商业贿赂类案件12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8人,累计帮助企业挽回损失700余万元。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赂罪(合肥公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典型案例 01 8月16日,高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破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经查,2020年3月起,王某某受公司委派到某工地任项目执行经理,负责督促工程进度、把关工程制度,审核施工班组工程量。本应承担严把工程质量关的重任,王某某却将这份职责当作其谋取私利的工具。审讯中,王某某供述,在工作中发现有些班组干活粗糙,遂以“帮助协调”为由,先后向部分施工班组索要“好处费”共计七万余元。目前,王某某已被移送起诉,违法所得已上缴国库。 02 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权某某是在我市高新区某上市公司任职的一名项目经理。在公司正在开展的一项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权某某向公司谎称甲方指定了电脑供应商。随后,权某某又找到某电脑供应商,以每台高于市场价500元的价格,为公司采购了3900余台电脑。在这笔交易的背后,犯罪嫌疑人权某某共收取电脑供应商43万元的“好处费”,而公司却多支付了160余万元。目前,权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某科技公司后勤主管。工作期间,王某某发现了其公司报销流程审核不严的漏洞,便动起了通过虚假报销、重复报销套取公司资金的歪点子。随后,王某某便采取重复报销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11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03 犯罪嫌疑人林某为某饮料公司营销部主管。由于饮料行业促销活动多,促销费用充足,林某就打起了侵占饮品促销费用的歪主意。 经查,林某伙同高某等人分别以20元、60元的低价将原本212元每箱(大箱)的牛奶从供应商手中“买走”5万箱牛奶,再用公司的促销费用予以填平。随后,刘某等人再将此5万箱牛奶以市场价格售卖给其他供应商,以此谋取中间差价。公司原本用于营销、促销活动的费用,就这样被林某、高某侵占,致使公司损失800多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商业贿赂”是指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等罪名在内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场中存在的所谓“潜规则”“好处费”等已经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