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上海的郭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竟然意外身亡了,于是郭某的家属将房屋所有人刘某、王某和二房东严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57万余元。而根据公安机关的死因鉴定,郭某是因为电击致死的,应该是洗澡时热水器漏电导致的。而房主刘某王某狡辩称,在出租房间时并没有安装热水器,随后查出两人在说谎。最后法官表示,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热水器的安装者,要负主要过错,需赔偿110余万,而二房东严某承担次要责任需赔偿31.5万元。 二、租客出事房东要担责吗? 租客人身安全房东免责范本(租客发生意外房东要担责吗) 此类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房东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担责。《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房东存在过错呢?主要是以下几种: (一)房屋里面的设备存在质量或者老化等问题导致租客受伤。比如房东使用较为陈旧的热水器,租客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热水器爆炸,此时房东需要承担责任; (二)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笔者曾经的一位当事人,在金山某小区,租住在二层,是一栋民房,上下楼完全靠一根钢管,后面摔伤,这种情况房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其他房东存在过错的情况等。 三、签订免责条款有效吗? 这个新闻出来以后,很多人咨询笔者,包括笔者自己的房东都提出来要签订免责协议,那么免责协议真的有效吗? 假如真的是房东和租客签订租房协议的时候加上租客在出租屋内发生一切事故房东无责,那么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具备以下因素: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免责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责条款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 四、房东怎样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 首先可以在合同中加上: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租人需要时刻注意防水、防火、防盗、防触电,并且不做危及自身安全的活动。在房屋内发生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来承担,与出租人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在租赁期间内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多与租客沟通,定时检查和维修房屋设备,房东只要不存在过错是无需担责的,多为别人着想,就是为自己着想。 在上海这个地方,租房不易,希望房东与租客都能和谐共处,互惠互利! 声明:本文图片仅供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