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富先修路,少生孩子多种树”这是多年前流行的口号,为了响应国家植树的号召,不少农民都在自家承包的土地和门前屋后种了树,湖南耒阳的王大爷也不例外。 他在门前种了几棵树,十来年后,树木参天,树下就成了纳凉的好去处,如非必要,他也不愿砍树。可是他住的屋子年久失修,成了危房。他决定修缮一下房屋,可现在物价飞涨,他没有多余的预算买木材,便砍了自家门前的5棵树。 谁知木材还没来得及安上房,公路局就找上了门,说他未经允许砍树,违反了法律法规,要罚款36000元。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你们管得也太宽了”湖南一农民砍自家5棵树) 王大爷是个老农民,大字不识几个,实在不明白砍自己种的树触犯了哪条法律,于是喊冤道:“你们管得也太宽了吧!” 王大爷不服他们的说法,好在这些年普法教育已经逐渐深入农村,王大爷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公路局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由此可见,王大爷如果是去林子里砍树,是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而且要按照相关要求砍伐,比如准备安全工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注意树木留存高度等。 若是没有采伐证或未按规定采伐,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砍伐超过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还会涉嫌滥伐林木罪,《刑法》规定:犯本罪的,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王大爷砍伐的并不是森林里的树木,而是自家门前的树,数目也不多,只有5棵,还是自己种的,只能算是零星林木,为什么要被罚钱,而且对他进行行政处罚的还是公路局,不是林业局。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路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才行。对此公路局是怎么说的? 据公路局调查,王大爷是某农电站的退休人员,他所住的房子是当地农电站废弃的办事处,当年是他们单位为响应环保号召,组织单位人员在附近植树,王大爷只是常年住在农电站,就近栽种,公路局认为这树应属于国家而不属于他个人。 其次这五棵树距离公路很近,法律规定公路旁行道树的最小距离为1米,所以这些树属于行道树,根据《公路法》规定: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所以砍伐行道树由公路部门进行处罚。 根据当地的相关文件,行道树直径满12cm,应赔付900元,每加5cm加赔15%,随后根据4倍的罚款标准,算出王大爷要共计要罚款3.6万。 不过王大爷对此说法不予苟同。经过测量这5棵树距离公路最近的有1.4米,远的甚至达2.2米,已经不属于行道树范围,不能按照公路局提供的标准进行处罚。 虽然公路局说最小距离是1米,没有固定最远距离,但在符合公序良俗的认知里,若是标准过于广泛,那山上的树岂不是也可以列为行道树? 所以王大爷认为公路局的说法是不合理的,而且《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路局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测量的,没有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且没有通知村委会等第三方证明人,也未给他开具任何具体说明,这是不符合正规行政程序的。 法院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后,认为首先公路局混淆了行政处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公路局提出的赔偿标准,是公民对行政单位做出的补偿性收费。 但本案并不是补偿性质,所以公路局的处罚标准是不符合规定的。其次公路局没有事先通知王大爷就进行测量,存在程序违法的情节。 且王大爷所种之树并不在行道树的管理范畴,即便归国家所有,也应有林业部门管理监督,因此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当地公路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撤销当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公路部门进行行政整改,管理好自己的行政作为。 王大爷维权成功,不需要平白无故支付36000元了,这一判决也赢得了群众的一致赞许,也让老百姓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有了更深的认知,相信此事过后,人们遇到时也能像王大爷一样用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树木是大自然的馈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王大爷砍了5棵树,后续林业部门也会督促他及时进行补种,“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在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里,呵护一草一木,也是我们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