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由茂南区农业农村局、茂南区自然资源局、茂南城乡规划办、茂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的《茂南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风貌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正式施行。 据了解,《细则》明晰了村民建房规划、建筑设计、建筑面积、相邻间、规划设计、村民申请建房资格条件,明确了建房用地的审批流程、建房监管、工匠管理、风貌提升、职责分工,建立了宅基地用地保障机制和区、镇两级联合检查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机制,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和《细则》实施时间。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已依法登记结婚或本户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另行安置的;因实施村庄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调整搬迁的;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宅基地面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管理(茂南施行的这一细则要留意) 4月28日下午,茂南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全区各镇(城南街道)及区直相关部门人员召开培训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不可移动文物等重点区域范围建房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已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申请新址建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村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核查后,确定建房户建房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方案(设计图纸)等资料后出具核查意见,并在建房现场及本村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逐级报村委会、镇(街道)审查审批。 《细则》强调,农村建房实行“四到场”监管,即批准前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施工安全管理到场、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自验线施工开始,镇(街)对拟建房屋相关信息张榜公示。农村宅基地面积,对批准同意建设超过500平方米农房,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从严把控,以确保建房施工安全和质量合格;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一台账”制度,村民经批准易地建成新房后6个月内需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禁止在基本农田、已查明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上建房;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和超出标准占用土地建房。 同时,乡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房建筑工程须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农村建房要整治与修复兼顾,分类推进村庄风貌提升,注重村庄农房微改造,推进新建农房风貌塑造。违反《细则》建房或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依法组织拆除和复垦复绿,并追究村民、村委、镇(城南街道)“四到场”监管人员和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